赵某某、商丘师范学院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豫14民终5000号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席某某,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历团结、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收取上诉人的违约金618169元并赔偿损失(自2021年7月12日至实际退还之日,以6181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双方从未自愿达成离职协议。上诉人赵某某自2010年入职商丘师范学院任教,2019年12月凭借自身优异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取得了教授职称。2020年7月赵某某向被上诉人提出调离申请,被上诉人始终拖延不办,直到2021年7月被上诉人单方面告知赵某某需要缴纳618169元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