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机制不是常设的协调机构。与固定的常设机构相比,协调机制并没有固定的人员、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只有在遇到问题时,才能考虑协调机制的运行问题。仅依靠现有“协调机制”的规定,尚不能解决长江保护中的问题,其所具有的统筹、指导、监督功能也难以发挥出来。因此,希望国务院出台协调机制运作的具体细则,包括机制的启动、运行的流程、协调的权责等,以便激活这个协调机制,真正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和效能。另外,我建议在协调机制下,设一个专门的具体办事机构来,落实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并定期向国务院汇报相关地方或部门对协调机制决策的落实情况,使得协调机制的决策能及时精准地落地,打通协调共治的最后一公里。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我建议今后要成立一个实体的流域管理机构,赋予其一定管理权限、执法权限、处罚权限等,来协调解决长江保护方面的问题,使得长江保护实现全国一盘棋,真正解决长期以来长江保护中的“九龙治江”问题。流域立法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带来法治保障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已经有五周年,在这五年里,有丰硕的发展成果,也遇到了一些发展中的困境。其中,最大的困境就是长江经济带涉及到许多省份,协调难度比较大。恰巧的是,近日,全国人大常委